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65號
TPDV,94,重訴,165,200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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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逕寄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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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