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逕寄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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