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53號
TPDV,94,重訴,153,200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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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代 理 人 丁崧喬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丁○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4,35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
  00元外,尚應補繳14,355,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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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