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14號
TPDV,94,重訴,114,200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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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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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