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歐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貲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騰言即銘𦦵水電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2,875元,
應繳裁判費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36,4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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