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98號
TPDV,94,補,98,200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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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環鐵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1,053,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31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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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鐵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