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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