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75號
TPDV,94,補,75,200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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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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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