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原 告 順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鳳招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原 告 台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玉仁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忠用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席塘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原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榮方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義輝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東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原 告 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劉新川原 告 方春塑膠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春福原 告 紘圓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前列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前列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工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柒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伍仟伍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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