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兒童百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卿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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