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09號
TPDV,94,補,109,200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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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城
原告與被告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請求
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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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