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城
原告與被告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請求
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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