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46號
TPDV,94,建,46,200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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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林坤概即大比輕鋼架工程行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原   告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原   告 游朝雄即麗筑企業社
            樓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達賢
原   告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蕭淑玲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芳
原   告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蔡秀菊
原   告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奇銘
原   告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儒玉
右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1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被告與陵群 公司之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與陵群公司之合 約亦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故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



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亦未就本件訟爭事件有管轄權之 合意,原告前開主張,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約定不 符,自非可採。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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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