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永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發
一、原告與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
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一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