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44號
TPDV,94,建,44,200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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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永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發
一、原告與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
     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一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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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