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37號
TPDV,94,建,37,2005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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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衡美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
7 萬95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 萬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 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 萬554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玫 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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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衡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