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3 段156 號 1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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