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25號
TPDV,94,建,25,200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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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3 段156 號 1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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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