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69號
TPDV,93,重訴,369,2005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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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周佛觀管理人周增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寺間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
三六九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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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