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周佛觀管理人周增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寺間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
三六九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