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013號
TPDV,93,重訴,1013,2005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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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麥金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六號
            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台北市○○○路○段四六號五樓
被   告 己○○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貳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壹角肆分,及如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麥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金公司)以其餘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 月24日與原告簽訂委任開 發信用狀契約,概括委請原告於於美金450,000 元之額度內 ,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俾便向國外進口貨物,融資期限以 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或裝運日起算,最長180 天。並按開 發信用狀申請書上列明之匯票期限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 利息自押匯日起算,並依當日原告所訂外幣貸款利率計收利 息。原告應於約定之債務清償日,將該筆債務本息按清償時 原告公佈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或以原幣償還,遲延償還 時,應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新台幣基本 放款利率加年率2.5%」與遲延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三者 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 10% 加計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 加計逾期違約金。被告麥金公司分別於92年5 月13日、15 日、20日、27日、7 月23日、29日、8 月5 日、9 月19日、



10月29日、30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請原告開發遠 期信用狀,並向其國外出口商墊付貨款美金共計313,126.65 元,而每筆墊款之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 三及附表四所示。又被告麥金公司以被告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6 月19日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 幣5,004,984 元及美金115,947.5 元,並約定如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而 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各筆借款利率10% ,超過6 個月 以上者,按各筆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有關各筆借款之 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現 共積欠原告新台幣5,004,984 元及美金429,074.14元尚未清 償,被告乙○○丙○○己○○甲○○依約既為被告麥 金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屢向被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 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到單交易紀錄 單、匯票、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放款部分本金\利 息收回紀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說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 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麥金公司既與原告間定有消 費借貸契約,原告亦已如數撥款及代墊信用狀款項,被告麥 金公司即應按期償還。被告麥金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被告乙 ○○、丙○○己○○甲○○復允為被告麥金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被告乙○○丙○○己○○甲○○即應就此一 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新台幣5,004,984 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美金429,074.14元 ,及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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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