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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51號
TPDV,93,訴,351,2005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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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奧爾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甲○○○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五一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
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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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爾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