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478號
TPDV,93,訴,2478,2005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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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   告 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戊○○即丙○○之
      甲○○即丙○○之
      乙○○即丙○○之
      丁○○即丙○○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戊○○、甲○○、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訴之變更追加狀內載明被告戊○○、 甲○○、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 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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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