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263號
TPDV,93,訴,2263,200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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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三號
  原   告 丑○○
        乙○○
        黃○○
        戊○○
        子○○
        丁○○○
        庚○○
        A○○
        壬○○
        玄○○
        辰○○
        申○○
        B○○
        癸○○
        天○○
        巳○○
        亥○○
        午○○
        宙○○
        戌○○
        寅○○
        辛○○
        楊孟昌
  右二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告 酉○○
        楊金士
        丙○○
        甲○○
        未○○
        卯○○
        地○○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孫瑜凰律師
  被   告 宇○○○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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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