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62號
SLDV,106,司促,7262,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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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庭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瑞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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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