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05號
原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五樓
被 告 貫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國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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