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支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305號
TPDV,93,建,305,200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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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05號
原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五樓
被   告 貫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國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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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範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貫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