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327號
TPDV,92,重訴,1327,2005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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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
重訴字第13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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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