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971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確認董事會決 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2 月4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 六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