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王人正訴 訟代理 人 莫詒文律師 許良宇律師被 告 星港國際商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范 青訴 訟代理 人 郭承昌律師複 代 理 人 任鳴鉅律師被 告 三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周信雄被 告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周信雄被 告 華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周安雄被 告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周嘉榮上列五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黃英哲律師上列五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詹順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貞秀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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