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4年度,8號
TPDM,94,易緝,8,200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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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凱瑞英文:
上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
度偵字第16333、18160號),由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莫凱瑞(英文:Morris gary evan )為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11巷46號10樓同 案被告伯爵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因經營不善 ,於民國91年10月1 日結束公司營運並將告訴人林筱嵐等員 工共計18人資遣,但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後並未依據勞動基準 法第16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拒絕發給員工資遣費 ,逃逸無蹤,因認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涉犯 同法第78條之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最後行為日係於91年10月1 日,涉犯勞動基準法 第78條之罪,經公訴人於91年12月6日開始偵查,並於92年8 月28日提起公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2年12月26日發 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復依該法第78條之法定刑 為3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 款規定,追訴 權時效為1年。再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 項規定,及參照 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 計因通緝而停止之3月期間,共計為1年3 月;惟自公訴人開 始偵查,迄本院第一次發布通緝之間(扣除案件提起公訴至 繫屬法院之期間),依司法院大法官63年釋字第138 號解釋 ,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93年12月30日完成。揆之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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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