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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1號
TCDV,94,訴,61,2005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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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
  被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係設在台南市○○路一八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並未陳明本件有何符合民 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而有由本院管轄為宜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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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