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恭鈞
被 告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森源
被 告 勝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灝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該裁定已於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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