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楊雲景即聯豐土木包工業
送達代收人 黃淑芳
右原告與被告採星軒幼教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靜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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