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喜妹
右原告與被告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陸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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