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6號
TCDV,94,補,16,200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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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喜妹
右原告與被告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陸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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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