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16號
TCDV,94,補,116,2005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佳豆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卓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複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甲○○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游文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佳豆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