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劉俊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