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396號
KSDV,106,司促,16396,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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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劉俊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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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