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債 權 人 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進鈞
債 務 人 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
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佰零
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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