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389號
KSDV,106,司促,16389,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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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債 權 人 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進鈞
債 務 人 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
  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佰零
  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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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