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8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陳加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肆拾
肆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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