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4年度,347號
TCDM,94,中簡,347,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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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七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內第七 行「嗣於同日十三時二十分許」之記載,更正為「嗣於同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證人郭蕙如」之記載,更正為「甲○○」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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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