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鴻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鴻玉分別於1、民國95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
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
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立有現金卡
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94年6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9592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鴻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068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鴻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6855 │ │1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鴻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855 │ │2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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