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46號
KSDV,106,司促,16246,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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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4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建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材於民國97年3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74290元整
  及自民國106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期)加計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17429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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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