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上字第四四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卅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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