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40號
TYDV,94,除,40,200501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香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160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 國9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香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台企銀行桃園分行 │93年8月31日 │6,930元 │AS0000000 │ │
│ │司甲○○ │ │ │ │ │ │
├─┼─────────┼─────────┼───────────┼────────┼────────┼──┤
│2 │香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台企銀行桃園分行 │93年7月8日 │6,583元 │AQ0000000 │ │
│ │司甲○○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1/1頁


參考資料
香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