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5號
TYDV,94,除,25,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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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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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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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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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久雍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93年7月25日 │12,800元 │UC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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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蕃薯藤農場 黃淑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龜│93年8月15日 │75,620元 │AA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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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