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8號
TYDV,94,除,18,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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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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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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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鈐敦興業有限公司 │新竹商業銀行龜山分│93年8月3日 │152,000元 │AA0000000 │ │
│ │陳宗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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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鈐敦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