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545號
TYDV,93,除,1545,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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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 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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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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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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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寬正機電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楊梅分│93年8月10日 │38,000元 │AS0000000 │ │
│ │林光榮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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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正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