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桃北鋼鐵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七號 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 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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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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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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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研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肆萬叁仟貳佰捌拾│CY000一0六│
│ │ │ │ │壹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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