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瑛娟
訴訟代理人 袁明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張天民
法官 鍾淑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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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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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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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復華商業銀行南崁分│復華商業銀行南崁分│93年4月22日 │20,000元 │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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