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A室
法定代理人 乙○○
A室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3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一六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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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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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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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3年7月15日 │210,410元 │AR0二一一二0│ │
│ │ │明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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