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13號
KSDV,106,司促,16213,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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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亭萱
債 務 人 江畇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亭萱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江畇嬅
  即江定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73,5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江亭萱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7,8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江畇嬅江定
  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亭萱、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2226 │畇嬅即江定│2月01日起  │      │       │
│  │元  │音    │      │      │       │
├──┼───┼─────┼──────┼──────┼───────┤
│ 002│新臺幣│江亭萱、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2815 │畇嬅即江定│2月01日起  │      │       │
│  │元  │音    │      │      │       │
├──┼───┼─────┼──────┼──────┼───────┤
│ 003│新臺幣│江亭萱、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2815 │畇嬅即江定│2月01日起  │      │       │
│  │元  │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亭萱、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26 │畇嬅即江定│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江亭萱、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815 │畇嬅即江定│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江亭萱、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815 │畇嬅即江定│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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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