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薛智為
債 務 人 施秉慧律師即唐婉軒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唐婉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
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零參
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