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慶全即潤泰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 原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依 法順延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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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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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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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潤泰汽車商行鄭慶│華僑商業銀行竹│93年6月25日 │74,975元 │0000000 │ │
│ │全 │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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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