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1號
SCDV,94,除,11,200501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嘉南電腦有限公司│建華商業銀行新│93年4月15日 │33,600元 │A0000000 │ │
│ │張育誠 │竹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