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號
SCDV,94,補,8,2005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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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 號
原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352 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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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