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 號
原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352 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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