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被告間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6號
SCDV,94,補,66,200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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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豊
被   告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39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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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