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豊
被 告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39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