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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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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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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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億琳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9月5日 │7,245元 │0000000 │ │
│ │林玉樹 │限公司江翠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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